财政部公告称之为,2012年,我国之后对原产于东盟各国、智利、巴基斯坦、新西兰、韩国、印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行协议税率,其中产品范围将更进一步不断扩大,税率更进一步减少。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订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行零关税。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行还包括零关税在内的协议税率。之后对原产于老挝、苏丹、利比亚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行特惠税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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